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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一次性讲清楚

发布:2024-10-19 10:45,更新:2024-11-22 07:06

工伤认定的条件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不同,主要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以下是具体说明: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例如,某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操作机器时,手指被机器夹伤,这种情况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条件。

    • 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包括单位的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仓库等。比如,一名仓库管理员在仓库盘点货物时,因货架倒塌被砸伤,就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 工作原因: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导致的伤害都属于此列。如销售人员在外出拜访客户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也是因为工作原因。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预备性工作:比如在上班前,员工为开启机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时受伤。例如,面包店员工在营业前预热烤箱时被烫伤,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

    •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下班后,为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进行的一些必要的整理、清洁等工作。像餐厅服务员在打烊后清理餐桌时滑倒摔伤,即为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例如,保安在制止不法分子进入单位时被殴打致伤,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 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长期在煤矿井下工作的矿工患尘肺病,从事油漆工作的工人因长期接触苯等有害物质患白血病等,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因工外出:包括受单位指派到外地出差、外出培训学习、到客户处洽谈业务等。比如,某公司的业务员到外地参加产品展销会期间,在展馆布置展位时受伤。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如员工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或者在野外进行勘查工作时失踪,都符合这一条件。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 上下班途中: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都属于此范围。例如,员工在正常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自己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

    • 非本人主要责任:即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和法律实践。

视同工伤的情形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例如,某教师在课堂上突发心脏病,送医后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比如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受伤,或者志愿者在抗洪救灾中受伤等,可视同工伤。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这种情况下,职工的旧伤复发也视同工伤。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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