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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上海工程师人工智能AI中级职称评审,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更新:2025-01-02 07:30 发布者IP:120.204.218.65 浏览:0次
2025上海工程师人工智能AI中级职称评审,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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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上海工程师人工智能AI中级职称评审,选择比努力更重要!


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工程系列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和评审重点

  在本市经济信息化行业的计算机应用、仪表电子、集成电路、医药、电气装备、汽车、轻工、冶金、化工等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附件1)已设置人工智能学科组和专业方向的基础上,上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应用技术类)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本市除上述中评委以外人工智能应用技术专业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中评委下设2个专业学科组,受理基本专业范围如下:

学科组

受理专业范围

人工智能应用技术开发

图像识别和处理、语音识别和处理、

文字识别和处理、机器自我学习等

人工智能赋能应用

智慧金融、智慧教育、智能社区管理、智能安保系统、智能交通和导航、智能楼宇管理、智能仓储和物流、智能能源

 

  申报人结合本人专业工作侧重,自行选择相应专业中级职称评委会进行申报。

  今年评审工作的重点是坚持以创新为引领,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鼓励人工智能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把握AI前沿技术发展趋势,积极攻关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结合产业发展推动大语言模型等新技术落地新的应用场景,打造创新活跃、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发展生态软环境。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岗位),拟聘任工程师职务(岗位),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工程师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后有重大业绩者除外,重大业绩指在上次参评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出版个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著)。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相关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中的相关处罚。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3、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由从高技能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沪人社专〔2021〕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先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6、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起算,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文件或提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以示证明(http://rsj.sh.gov.cn—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

  (三)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要求

  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能力的: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3、具有从事现代生产管理和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管理和项目技术管理问题;

  4、高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四)lunwen论著/项目技术总结要求

  提交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lunwen(论著)或项目技术总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专业技术lunwen(3000字左右)1篇(合作撰写lunwen原则上不超过3人)。

  若申报人lunwen在专业刊物上公开fabiao的,须在申报系统上传fabiao刊物的封面、目录、lunwen内容及封底。

  若申报人以外文fabiao的lunwen作为主审lunwen,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非主审lunwen的外文lunwen请提供中文内容概要简介。

  2、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工作,独立撰写项目技术工作总结1篇。

  以项目技术总结代替lunwen的,项目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项目技术总结须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为确保申报人参与项目的真实性,须同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

  若申报人提供2篇以上lunwen(论著)或项目技术总结的,应确认其中1篇为主审lunwen。

  毕业或学位lunwen、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验收报告以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送审lunwen。

  评委会将对部分提交的lunwen进行重合度检查,若申报人已进行过lunwen“查重”的,可将“查重”报告随lunwen一并提交。

  (五)单位工作考核及公示要求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能力、业绩提供综合评价意见和近三年工作业绩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材料。为确保职称申报程序公正,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出的职称申报情况应在相关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需完成继续教育课程不少于60学时。具体如下:

  1、公需科目。需完成必修课程不少于30学时。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进入“公需科目培训”栏目)查询《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实施计划》。

  2、专业科目。累计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30学时,专业科目具体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进入“专业科目培训”栏目,查找“上海市经信委工程系列直属、土建、人工智能应用”)。已参加的仪表电子专业的专业技术教育,其学时将继续被认可为本评委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2018年以来参加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举办的《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应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所获得的学分学时,提供学习证明,可以作为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

  四、网上申报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办法

  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按要求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注册用户信息,如实填写基本资料,尽可能将所有申报信息填写完整,并确保与纸质材料的内容完全一致。

  选择所申报的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按要求上传全部申报材料附件。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携带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网上材料填写完整后,由系统生成申报表,申报人将单位审核意见一栏交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同时申报人将完整的职称评审申报表(包含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和个人承诺签名,PDF格式)上传至“单位意见栏”。

  公示无异后,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职称电子资格证书,职称电子资格证书将在纸质材料核查工作完成后交人社局制作。申报人可在申报网页、上海人社APP中查看、下载,接到评委会职称服务平台短信通知后领取评审结果及其他材料(归档用)。

  其他网上申报事项详见附件(附件2)。

  (二)注意事项

  1、评委会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对通过初审人员分配受理号(评委会也将通过申报平台向申报人发送短信通知),申报人在收到受理号后:(1)缴纳评审费并截屏、打印付款凭证保留;(2)请及时回复评委会的短信,内容为“评审费已付”。

  2、申报人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材料作为专家评审结果的最终依据,上传材料与提交的书面材料必须保持一致。

  3、如评委会专家认为部分申报人需要当面沟通的,将另行以平台短信通知。

  4、按国家规定,原则上央企不得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如确有需要参评中级职称,非主专业可经上一级单位(相当于局级)出具委托书后申报,主专业需事先与市人社局取得联系,获得同意后方可申报。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对申报人的要求

  1、网上填写完成后自动生成《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将《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表》做成完整(含盖章页)的PDF文档,上传至“单位意见”栏目。

  2、所提交lunwen一式一份。

  公开fabiao的lunwen上传时需包含杂志封面、目录和文章页彩色扫描件;以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作为lunwen上传时需包含有本人签名的文章内容、单位出具的项目情况证明。

  (二)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要求

  1、申报人生成的《中级职称评审申报表》所填内容须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单位需对申报人各个方面在《申报表》“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须写具体内容,不能写“情况属实”之类)。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2、申报人是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须在核实意见栏填写事业单位缺额申报的情况,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和上一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技术业务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并协助提供申报人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3),单位填表人签名、单位盖章后,原件需扫描上传至在网上【相关表格】栏中。

  六、报送材料时间、费用及咨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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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人条件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申请人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申请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个人书面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一、基本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1)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2)通过具有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二、积分对应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请点击查看:教育背景核实服务指南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所学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核验;
  (4)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7、创业人才积分所需材料:
  (1)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和备案证明;
  (2)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8、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所需材料
  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用人单位可登录居住证积分账户,在网上打印《积分通知书》;申请人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说明:持证人和用人单位请通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打印《积分通知书》,无须至受理点打印)。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有什么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居住证积分政策。非注册在本市企业的在沪办事处、部门,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在沪缴纳企业税的在沪分公司等,不属于居住证积分政策适用范围。

  二、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年龄指标分值是怎么算的?

  年龄指标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申请时年龄小于43岁(含43岁),即可达到高分值30分。

  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指标分值是多少?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中技能人员职业工种有什么要求?

  申请积分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应当符合本市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具体以本市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六、《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远郊重点区域指哪些?具体积分规则是什么?

  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

  对持证人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并居住的,可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3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高分值为20分。对持证人在“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工作并居住的,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分,高分值为20分。

  七、《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表彰奖励指什么?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高分值110分。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一票否决指标是什么?

  持证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资格。其中严重刑事犯罪指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

  九、申办积分时是否需要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对于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核验。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沪人社规〔2022〕41号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三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核验。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对于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等级证书(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区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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