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律师可以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予心理安慰。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生活环境和社会地位发生巨大变化,心理压力骤增,此时律师的出现犹如一道曙光,给予他们温暖和支持。
其次,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面临的困境有清晰的认识,明确知道在法律框架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再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从其处了解到无罪或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固定有力证据,为后续的成功辩护做好充分准备。毕竟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风险,稍有不慎,有利证据可能就永远无法获取。
同时,律师会见能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法制环境不断改善,但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出现,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有律师介入,一旦发生刑讯逼供,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
此外,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例如,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律师提供有关重要案情的新线索或者有用的信息,协助警方破解其他未破获的重大案件;也可以协助警察拘捕其他犯罪分子、阻止潜在的犯罪活动发生,或者在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中伸出援手提供救灾援助等。
后,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一般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有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 7 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申请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律师需要审查自己的执业资格,核实所在律所,避免对当事人做出案件胜诉的承诺,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确保律师费用的收取合法合规。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根本上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二是确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彻底排除;三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制度,建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限制讯问时间、确立对讯问过程的监督制度;四是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的制度,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减小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
二、审查逮捕阶段工作内容(一)申请不批准逮捕决定简述: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律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代理申诉和控告。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以便更好地应对审查过程。
律师还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当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申请,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律师在这个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嫌疑人的具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交流,律师能够更直接地了解案件事实,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在拘留或逮捕期限届满时,如果相关部门未作出批捕决定或未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可以积极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律师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的工作主要是为自己的当事人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辩护意见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提出建议取证,防止证据因时间原因而丢失,无罪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
例如,邯山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建立了律师介入 “绿色通道”。该院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案件后,时间查阅案卷材料,若发现案卷中有律师会见函或联系方式,24 小时内通知律师案件已到审查批捕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聘请律师权利,并积极履行转告义务。自受案 5 日内,轻微刑事案件 3 日内,律师可向案件承办人提供案件定性、有无逮捕必要性、不适宜羁押和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等意见。律师凭借 “三证” 可约见案件承办人,提交嫌疑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书面材料。律师提出会见请求的,案件承办人须在 2 日内安排会见。
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聋哑人入户盗窃的案件中,创造性地运用 “征询会” 的方式,听取了多方当事人的意见,在重点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之后,依法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之,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通过多种方式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审查逮捕过程的公正与科学。
三、审查起诉阶段工作内容(一)阅卷与会见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与会见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律师可以进行阅卷。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者是律师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就能够阅卷。在审查起诉期间,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收集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等。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与家属、被告人等主体签订代理协议。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就办理的案件与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取得联系,并且辩护人提交法律手续,包括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方可开展阅卷工作。
实务中律师的阅卷情况各异。有的检察院直接把卷宗扫描在光盘里,律师递交完手续后,进行无纸化阅卷。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卷宗密码问题,每个卷宗的密码可能不一样,律师需要在阅卷之前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问清楚卷宗密码。同时,还可能会出现卷宗无法打开的问题,律师可自带电脑处理突发情况,现场一个一个打开,以确保卷宗没有问题,如果卷宗无法打开,马上找工作人员现场处理。此外,如果卷宗涉及到大量的电子数据,光盘无法拷贝,需要自带硬盘。
其次,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等法律帮助。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与会见,可以核实案件情况,调查取证,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律师可以申请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无法追究,或者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不让案件再进入审判阶段,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还可以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辩护意见。律师想要作有效辩护,必须将辩护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办案机关表达,并引起关注和重视。律师可以通过书面沟通、电话沟通、当面约见沟通等方式与检察官沟通。书面沟通便是向检察官递送《法律意见书》,篇幅和份数应因案而异。电话沟通一般是临时紧急的情况,且不便于立即见到检察官。当面约见沟通是比较现实而有效的方式,律师准备好《法律意见书》,然后约见检察官,当面沟通,能量级别高于书面沟通和电话沟通。
此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处理认罪认罚及退赃事宜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或速裁程序,也应在此阶段提出,特别是量刑建议,只要还未提交法院,律师仍可与检察官 “讨价还价”。关于不起诉,要有充分理据,及时作出沟通。如果发现自首或立功情节,必须在这个阶段提出,对于有调查取证必要的,也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或补充侦查。
四、审判阶段工作内容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的工作至关重要。
(一)参与庭审与提交辩护意见查阅案卷材料
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便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会更加深入地研究案卷内容,分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为辩护意见的提出做好充分准备。
约见法官
一般情况下,为了确保案件的,案件在审理期间律师不能约见法官。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法官想谈案情时,律师可能会被允许与法官进行沟通。不过,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相关程序。
会见被告人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会见被告人。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了解被告人的新情况,包括其对案件的看法、心理状态等。同时,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案件事实,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可能面临的结果。
调查取证
律师在审判阶段有权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律师应及时向法庭提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参加庭审
(1)专注庭审
专注是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态度要求。律师应认真听取法庭宣读的各项事项,对法官的提问准确回答,避免出现不知所云的情况。
(2)熟悉庭审程序
律师要熟悉庭审程序,根据法庭的庭审进程参与到庭审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陈述认可或者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在辩论阶段,紧扣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避免重复已讲过的内容。
提出辩护意见
(1)庭审前准备
庭审前,律师要根据案件情况,整理案件争议焦点,站在公正的角度考虑法官庭审中可能提出的问题,完成庭审代理意见。律师可以参考庭前辩护提纲与辩护词的撰写方式,做到主题突出,逻辑分明,有理有据。
(2)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尽量做到脱稿,以从容自信的态度与法官进行一定的眼神交流,注意语速语调并根据情况做相应变化。对一般性内容,用平和语调、普通语速发表;对重点问题、重点段落,应当降低语速,提高音调,加重音量来发表。
处理上诉事宜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律师可以代理被告人提起上诉。律师应认真审查上诉材料,确定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在二审程序中,律师可以进行调解,为被告人争取更好的结果。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如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