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带外币兑换许可的公司转让(随时能约见面谈)
老客户有一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俗称外币兑换许可)公司转让,公司当前无任何的诉讼和经营异常,没有主管部门监管处罚。本类型企业全国存续不超100家,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设立,属于金融类特殊企业,转让的资源非常少。本次转让是直接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接,清晰明了,过程简单。如果您正在找外币兑换公司,可以尽快电话联系我这边(主页或者放大头像可以联系)
银行可以授权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一)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境内机构仅能与一家银行签订协议成为外币代兑机构。境内机构若由于违规原因被银行取消外币代兑机构资格的,应自取消之日起满 1 年,且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方可重新被银行授权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外币代兑机构可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单向兑换业务,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不得超过等值 5 万元人民币。外币代兑机构可以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境外个人办理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不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管理。
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银行在授权协议签署后发现外币代兑机构存在违反3第六条情况的,应当终止授权。所在地外汇局发现外币代兑机构存在违反第六条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授权银行。
三家特许机构应将调钞及批发业务与零售业务进行业务和账务分离管理,并通过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办理清算。
(一)特许机构调钞及批发业务专户分为人民币专户和外汇专户两类,专项用于调钞及批发业务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二)三家特许机构可在银行自行开立或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人民币专户,人民币专户只可用于与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人民币专户内资金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购汇划往外汇专户;利润可以转出。
(三)三家特许机构在银行开立外汇专户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并核定限额。开立多个外汇专户的,应分别核定限额;限额内,各外汇专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变更限额,须经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批准。
(四)外汇专户只可用于与境内银行、其他特许机构、本机构零售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境外合作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清算,外汇专户内资金可以自由办理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五)三家特许机构可以向外汇专户汇入外汇作为周转资金,或在开立外汇专户的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存入作为周转资金。多余的周转资金,以外汇划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币购汇存入的,可以在原购汇行办理结汇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