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级: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会产生对人有伤害的光辐射。
* 第二级:其辐射范围在可见光谱区,其ael值相当于在第一级产品的辐射中暴露0.25秒时的值。该级产品需要附加警告标记,进行安全测试。
* 第三级:分成3a与3b两级。3a级别对于具有对强光正常躲避反应的人来说,不会对裸眼造成伤害,但是对于通过使用透镜仪器进行观察的情况,就会对人眼造成伤害。3b级产品包括在200nm至1000000nm范围内的辐射,如果裸眼直视就会造成意外伤害。对其的管理及控制要比第二级严格。
* 第四级:ael在第三级以上,不但在直视时会对人眼造成伤害,在其他情况下也会造成以外伤害。不但对眼睛,也可能伤及皮肤,甚至引起火灾。对该类产品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及控制。
根据cdrh标准,对于使用1550nm激光器以及单模光纤的光纤通信系统,第一级产品的输出功率应在8.5mw以下,大于500mw就是第四级。根据iec标准,对于使用1550nm激光器以及单模光纤的光纤通信系统,第一级产品的输出功率应在10mw以下,小于50mw是3级,大于500mw就是第四级。
在光通信系统中引入光纤放大器之后,由于光纤放大器的输出功率大于一般的半导体激光器,作为激光器产品的一种,其使用的辐射安全性也受到大家的关注。国际电联(itu-t)在制定光通信系统,特别是使用光纤放大器的系统(如波分复用)的标准时,也考虑到了激光器的安全使用问题,在一些建议如g.691、g.692、g.664、g.957等中,都引入了iec825的相关定义与说明。
同时,我们注意到,系统的光安全级别与系统中的器件的安全级别是不一样的。一个设计良好的系统可以很好的避免其器件引起的意外伤害,而一个设计不周的系统可能会使器件对人身的伤害变得更严重。
因此,国际电联在光通信系统中考虑安全性时除了引用iec和cdrh相关标准对器件进行相应规范外,更从系统级别对安全性进行了考虑,提出了als、apr、apsd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