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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和流程

发布:2024-10-28 11:22,更新:2024-11-21 07:09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母公司必须实际控股子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登记管辖:北京市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北京市工商局负责。

三、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四、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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